打掉大部分毒品指控,十五年刑期减半

2023/11/02 12:11:01 查看98次 来源:高雅馨律师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如下犯罪事实:公安在毒品案件侦办中,从被告人黄X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500 元作案用手机1 台,并从其居住房内缴获被告人陆X及廖X交其贩卖的毒品4 包(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225. 712克)、电子称1 台、刀片及密封袋一批。

被告人陆X在石岐区出租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房内缴获毒品2 包(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24. 794 克)及制毒工具一批。

检察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陆X、黄X结伙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构成贩卖毒品罪。

指控事实和罪名一旦构成,陆X刑期将可能去到15年以上。 辩护人在接受该宗后,会见了不下4次,阅卷3次,法院开庭2次,跟法官沟通更是难计其数。经过详细分析阅卷材料及会见犯罪嫌疑人陆X核实情况,并通过制作了《阅卷摘要》、《起诉书分析表》等材料,敏锐发现了案件存在大量的疑点并找到充足证据作为该案的突破点。辩护人对于指控被告人毒品数额持有异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陆X作罪轻辩护:

在不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陆海梅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点评】

面对控方如此高的毒品数额指控,辩护人深感压力,毕竟这对应的刑期是很难让人承受的。经过多次的会见和仔细阅卷,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以下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刑事认定的排他性原则的观点:

针对控方的225.712克毒品(从黄X住处查获),现有证据是无法证明该部分毒品与陆X存在关联性的。

首先,针对是否部分由陆X交付的问题,黄X的口供真实性是极为反复且存疑的,是缺乏真实性的。黄X前期笔录一直稳定供述毒品是廖X给的,从未提及陆X,取保当天晚上19:25第二份笔录才开始改变口供(第一份笔录是早上8:00多),通过一审开庭辩护人询问其原因,其表示是公安把陆X带到她面前让她再仔细想想,她才想起陆X有帮廖X拿过一次毒品给她,这明显是违反了程序法中辨认的规定。

其次,该案黄X与廖X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黄X在被抓获前是与廖X见过面的,该部分书证与黄X前期笔录反映的内容高度吻合,本案证据中也未有黄X与陆X的通话记录,也就是说,该案无法排除黄X处查获的毒品全部是由廖X亲自交付的合理怀疑。

因此,在陆X无法辨认且不承认有给过涉案查获毒品给黄X的情况下,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应认定黄X处查获的毒品与陆X无关,被告人在该225.712克毒品的指控部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这里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被黄X指控为涉案查获毒品的所有者廖X早已被取保,指控其的证据也仅有黄X的一家之言,既然廖X定不了罪,那就更不应该定罪于陆X。

(2)关于陆X当庭供述有帮廖X给过黄X毒品三次,每次约5克左右的供述。控方硬是要把这个供述说成是跟案件的150克毒品有关,明显违背证据规则的。

二、针对控诉的24.794克毒品(从出租屋408房处查获),该部分毒品的第一次称量多处手续不符合毒品称量扣押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以第二次称量得出的18.597克数量为最终量刑数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书具体认定如下:

黄X称在其租住的上述101 房查获的毒品是廖X交给其贩卖(部分通过陆X转交),陆X否认曾交这么多毒品给黄小玲,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从陆X租用的408房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8. 597 克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经查,由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现场提取涉案毒品时适用的称量电子天平的检定证书巳过期,遂使用检定证书在有效期的电子天平对毒品进行了再次量……因此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第二次称量的重量认定被告人黄X、陆X的犯罪数额,即认定被告人黄X贩卖毒品海洛因228. 6589 克,陆X贩卖毒品海洛因18. 597 克。对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黄小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陆海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案取得辩护之成功,需要我们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证据构成、法律规定等方面做充分的工作,从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我国对于毒品案件一向都是从严处置的态度,所以本案可以为陆X减下了225.712+6.197=231.909克毒品数额的指控,从而刑期得以减半量刑,确实是一例难得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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