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延期过户,出卖人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2018/12/25 20:41:44 查看1514次 来源:李婷律师

  买受人延期过户,出卖人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案情简介:2016年1月,买受人曹某与出卖人费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费某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出售给曹某,房屋内价款为315万元。2016年2月,双方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60万元,费某于2016年6月1日前交付房屋并由曹某验收交接,双方于2016年5月5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还在合同中对逾期未付款以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房价暴涨的市场行情,出卖人想以买受人存在迟延过户等为由解除合同,双方遂产生了争议。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我方当事人曹某确实存在延迟过户的违约行为,但其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出卖方解除合同呢?法院归纳了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即买受人迟延过户,出卖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问题,最终法院认为:第一,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延迟过户则出售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第二,曹某虽然存在延期过户,但是其同意在过户前支付全部房款尚不足以导致出售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为对出售方而言,出售房屋的最大目的之一是获取房款;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曹某愿意增加交易价格以及提前支付房款的行为来看其具有履约的诚意,在轻度违约的情况下,不应轻易解除合同。相反是出售人因房价上涨以各种理由表明不想再履行合同,最终法院认为费某想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2016年期间上海房价的暴涨是曹某与费某争议产生的根源,而本案中出卖人费某之所以想方设法解除合同就是基于此原因。而作为买受人曹某的代理人,通过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费某想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想追逐非法利益,我方存在的延迟过户只是其寻找的一个法律上的“理由”。尽管我方当事人确实存在延迟过户的不利行为,但是在代理人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费某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最终作出了完全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结果,我方当事人也对该判决结果表示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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