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犯的认定

2023/11/13 10:34:53 查看109次 来源:迟刚律师

首先诈骗罪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但是本文实际上想重点讨论的是履职行为是不是能构成诈骗罪,首先履职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公司涉及诈骗,作为员工的履职行为能不能构成诈骗从犯。第二种是企业间相互合作中,由于其中一个业务员进行诈骗,但是另外一个业务员进行履职行为能不能构成诈骗从犯。首先第一种公司涉及诈骗,作为员工的履职行为能不能构成诈骗从犯,首先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员工是明知该行为为诈骗行为,既对于公司虚构事实的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有证据证明对于该诈骗行为进行帮助或者促进该事情的发展,但是对于未对事情发展进行遏制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财务和一般行政人员不应当构成诈骗罪从犯。第二个是第二种是企业间相互合作中,由于其中一个业务员进行诈骗,但是另外一个业务员进行履职行为能不能构成诈骗从犯。首先需要从证据层面确定,嫌疑人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有超过一般工作内容的情况,其公安机关调查出的客观行为是否对于整个事件的发展有着推波助澜的效果。而且其在履职的过程中,对于诈骗行为有无事先串谋的行为,事情发生后有无进行事后掩盖的行为。综上所述,对于履职行为中发生的行为虽然有对诈骗的行为有一定的促进效果,但是不可以一概而论都认定为诈骗罪的从犯。首先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思联络就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正是这种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这种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只要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即可,事前犯意联络就是故意犯罪的重要方式,它通常包括共同犯罪人之间用语言或文字互相沟通犯罪意思,就拟实施的犯罪性质、实施方法、地点、时间和分工进行商议,有时也以表示同意的身体动作作为犯意联络的行为表现。同时诈骗罪要求嫌疑人具有虚构事实,恶意占有的基本要求。如果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使用诈骗款项或者从中获得超出正常所得的利益,亦无证据证明履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订虚假合同,具有骗取他人财物主观注意,进而就无法证明主观上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所以不应该认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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