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辩护及基础量刑

2024/03/15 09:08:40 查看72次 来源:迟刚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首先说说为什么说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虽然因为寻衅滋事罪入罪的主观想法比较多,就是很容易出现办案机关认为是寻衅滋事罪就是寻衅滋事罪不需要客观证据的情况。举个例子杀人罪有杀人的基础行为,就是杀人的故意导致人员死亡。抢劫有抢劫的基础行为,就是以暴力抢夺他人财物。但是回到寻衅滋事罪,什么是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什么是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没有人能举例子,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行为,没有一个大家统一认定的行为。所以这个罪很容易出现办案机关认为是寻衅滋事罪就是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所以这也是大咖们要求取消的原因之一。

这种案子的无罪辩护点主要有

第一、个人的情绪发泄能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个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如果处罚了后再次实行就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了。

第二、犯罪动机,比如犯罪的原因是否属于合理的权益但是没有采用合法的手段,能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认为嫌疑人的行为系自力维权行为,其行为虽有不妥当之处,但并非刑法所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所以嫌疑人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有着相应维护的权利,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采取不是很过激的手段维护权利应当予以相应的刑法上的宽容。

第三、对于发生过程中是否有受害人进行刺激和加剧行为的情况。实际上需要论证嫌疑人的行为后果和被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应当适当减低刑事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第四、行为是不是属于情节恶劣。如果达不到情节恶劣的行为则不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加以审判,比如达不到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行为就不能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审判,至于其他的具体其他情况就不予以一一列举了。

第五、是不是属于违反公共秩序。比如在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能出现一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闹事的行为统一都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

如果有以上的情况,就有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说说量刑,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是否能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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