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方能否要求非机动或行人赔偿?

2023/11/16 21:39:17 查看555次 来源:何登启律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事故责任认定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有责任,机动车一方也无权要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赔偿。

1、从法律适用上来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此,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据此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及《民法典》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尚需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立法目的就是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机动车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具体到责任比例承担,《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很明显,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在明确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时,就已经考虑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过错,已经是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也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需要赔偿的是机动车一方,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也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向机动车一方赔偿。

另外,从强弱关系、危险性等方面来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存在强弱关系,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具有较强的危险性,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所遭受的人身危险性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本案中就很明显,答辩人被撞,造成两个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亦不应赋予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被答辩人作为机动车一方起诉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答辩人要求赔偿,于法无据。

2、从赔偿主体来说,答辩人作为非机动车一方不是法定的赔偿责任主体。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规定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但是,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只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机动车一方以及承保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上述规定,此种情形下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仅限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侵权人、受害人,亦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赔偿范围也仅限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损失,不包括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因此,从法律规定赔偿责任主体来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责任主体是机动车一方,赔偿索赔的主体也仅限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本案中,答辩人作为非机动车一方不是法定的赔偿主体,被答辩人作为机动车一方不是法定的赔偿责任索赔主体,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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