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2023/11/20 17:45:13 查看72次 来源: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558.7元(781701*0.01%*263天);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4965.5元(781701*3.65%*1.5/12*7),1、2项合计45524.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开发的X小区X号楼某某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130.11平方米,房款总额为78170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付清了房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X月X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为按日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交房,直到2021年X月X日才交房。交房后亦未能在90日内办理产权证,直到2022年X月X日才办理了产权证。因为合同中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明确约定,就按照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按照LPR*1.5倍计算*期限7个月,期限从2021年X月X日-2022年X月X日,主张七个月。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上列诉请。
  被告红律师书面辩称,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案涉商品房的交房时间延期,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无需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24965.5元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应予以驳回或者调减。
  法院认为,在2020年年初,全球范围内爆发新冠××疫情。新冠××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计、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被告因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延迟复工,客观上影响了工程进度,无法按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这种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履行,没有主观过错,故应当对其因新冠××疫情延期复工导致延期交付的时间从违约期间中适当扣除。综合考虑新冠××疫情造成的实际影响,法院酌定从逾期交房天数中扣除60天。据此,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自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103.04元(781701元*0.01%*206天),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故法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3倍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主张的报价利率3.65%未超过当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法院予以采纳。经计算为20629.09元(781701元*203天*3.65%*1.3/365),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103.0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0629.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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