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11/26 17:46:56 查看80次 来源: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X月X日起至2017年X月X日租金8,763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X月X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4,765元,按每月381元为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2014年X月X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订立了合同编号为X的《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试行)》,该合同约定,被告承租系争房屋用作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5.13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自2014年X月X日起至2017年X月X日止,被告每月自付租金为381元,被告应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自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实际入住。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金未支付,原告多次派人上门催缴租金,但被告均以生活困难为由拖欠支付。租赁期满后,被告既未续租,又未向原告返还该房屋,并占用至今。原告亦多次向被告书面催缴租金,但被告仍置之不理。截止《租赁合同》到期日2017年X月X日,原告拖欠租金共8,763元,2017年X月X日起至2023年X月X日,原告拖欠房屋占用使用费共24,765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
  被告红律师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因生活困难要求分期付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所提出的生活困难问题,法院给予被告一定的合理期限用以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告2016年X月X日起至2017年X月X日止的租金8,7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内支付原告原告2017年X月X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4,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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