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婚前买房篇)

2023/11/28 08:56:37 查看71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一、一方全额出资买房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1、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如结婚登记,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婚后加对方名字,并不意味着产权对半分,而是需要根据对方对房屋财产所做的贡献、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具体判断。

(2)登记在双方名下

如未登记结婚,一般视为出资方对对方的附条件赠与,对方需要返还房产。

(3)登记在对方名下

1、若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未登记结婚,对方应返还房产或购房款,返还份额会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对房屋的贡献等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二、一方首付款买房

(1)登记在资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一般归属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在对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2)双方父母全额出资,无论登记在哪方;父母出资均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一般归属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无论登记哪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父母出资均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是在惠州市惠阳大亚湾人民法院办理多宗婚姻家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归纳总结的婚前买房中的出资、登记不同情况下的房产认定归属及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情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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