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2023/12/04 15:19:40 查看100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条文注释: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由以下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有指定医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理: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来就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2)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对于由谁管理遗产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出其中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至于全体继承人之间按照何种规则推选,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还是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则由继承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

(3)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就涉及全体继承人如何做出决策的问题,此时也需要由全体继承人协商达成一致。

(4)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根据本法继承编的规定,此种遗产的归属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做出不同处理:如果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遗产归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被继承人并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更多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