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2023/12/05 23:58:23 查看132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基本案情


某小区有300家住户。因小区内部公共绿地上的花木经常被无端攀折,小区居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绿化管理。属地街道办事处经过调研、论证,在小区门口张贴了《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某小区绿化管理的决定》,决定对随意攀折花木的,由物业公司取证后移交区园林绿化局实施行政处罚;另外,为修复现有绿化设施,决定向小区住户收取绿化建设费每户100元。居民王某对收费决定不服,向某街道办事处提出信访意见,要求其撤回该决定,否则将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街道办事处信访回复称,《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某小区绿化管理的决定》内容适当,且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说法


一般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只能在对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修订行政诉讼法和2023年修订行政复议法时,虽然均将审查对象由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但对抽象性行政行为实施附带性审查的救济规则却未予调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具有对象特定、事项特定或非反复适用特征的,则其实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该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某小区绿化管理的决定》中对收取绿化建设费的规定,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小区住户)、规定特定事项(收取绿化建设费100元)且不能反复适用(一次性收取)的行政决定,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法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因此,居民王某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某小区绿化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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