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非法经营罪无罪研究

2023/12/09 16:39:16 查看108次 来源:迟刚律师

首先成品油的零售运输批发等行为一直是政府监管和批准的,所以在一直是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入罪,在没有政府批准的零售和批发行为一直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入罪是合情且合法的。但是20198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7条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202071日,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意见》取消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的行政管理模式从事前审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零售虽仍需审批,但举重以明轻,零售成品油应认定为一般的许可项目,成品油不再为我国限制买卖的物品,零售成品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尤其在国务院目前"放管服"的新规下,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保持谦抑性,不能过度宽泛适用,否则会混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限。所以总体来看,似乎成品油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入罪。

但是从现在看还是有部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无证倒卖成品油的行为进行处罚,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第5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所以涉案成品油是否进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涉及油品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理论依据。

但是不够成成品油非法经营罪也不是可以无罪释放,因为成品油作为化学品还是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危险作业罪还是还是具有涉案的风险。因为危险作业罪要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在本罪中有非罪的情况,极为重要。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现实危险应指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强调了距实害的发生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盖然性。采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准确表述行为的性质和危险性,将特别危险、极易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重大隐患行为列入犯罪,而不能将一般的、数量众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回到成品油,现实危险应指在该类成品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已经出现了小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未发生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对这种一触即发的危险才能认定为现实危险。但是基于律师辩护的基本要求,相对于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的刑罚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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