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2023/12/15 08:46:23 查看183次 来源:周庆律师

一、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

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为本罪主体。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实务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犯罪对象是海关环节应税货物;

(二)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三)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

(四)逃税数额达到追诉起点或者满足多次小额走私的处罚条件。

量刑方面,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三档,自然人犯罪量刑具体分别是数额较大(10-50万)、数额巨大(50万-250万)及数额特别巨大(250万以上),分别对应刑期为3年以下或拘役、3年-10年有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都是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量刑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另有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多次小额走私”入罪的依据是刑法第153条关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人,蚂蚁搬家式的走私单次偷逃税额较小,无法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入罪条件,但多次走私不但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而且系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有限制地纳入了刑事打击范畴。

其中,“一年内”应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应当为行为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在实践中一般以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日期或者公告送达的日期为准。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要点

律师进行辩护时的职责是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从追求的辩护结果来说,律师的辩护可以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一) 无罪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类犯罪,与其他暴力类罪名不同,其无罪率相对不少,律师经过大量查找案例及大数据分析,总结归纳提炼如下无罪辩护要点:

    1.无主观走私故意走私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首先是对逃避海关监管的认识,具体来说是知道应当申报而不申报、知道真实情况而申报虚假情况;其次是对走私对象的认识;再次,在共犯层面及间接走私中,则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他人在实施走私行为而提供帮助或直接向其购买货物。意志因素则是希望或放任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后果的发生。

根据《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可以排除主观故意。

如确实没有主观走私故意的,则不构成犯罪。

2.无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是构成走私犯罪的核心要素。经过审查报关单据、随附单据等客观材料,如果能够得出客观上未逃避海关监管的结论,则律师可以进行未逃避海关监管、全案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无罪辩护。但在实务中,律师特别提醒注意,在符合一定情况的,会被办案机关推定行为人对走私行为是明知,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3.偷逃应缴税额未达到起刑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起刑点有区别,二者所适用的起刑点不一样。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为逃税1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起刑点则是逃税20万元以上。对于逃税额在10万-20万之间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是否主要归单位所有,如果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则可以逃税额未达到追诉起刑点作无罪辩护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常见的辩护意见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律师之前亲办案件,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成功促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愿意补缴税款

此辩护意见通常在被告人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的前提下才较为有效,检察院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或者法院会酌情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6.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挽回国家损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以应缴逃偷税款为目的,侵害的法益是国家进出口税收管理制度,影响国家进出口关税的征收。如果在实际案情中,行为人未造成国家实际关税税款损失的,并能主动追回大部分走私货物,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的情节,会被认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做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是无罪辩护的退而求其次,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则应做罪轻辩护,特别是在当事人认罪认罚(有利于从轻量刑)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向。实务中,常见的罪轻辩护要点律师总结归纳提炼如下:

1.从犯

走私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涉及人员、环节较多,存在广泛的从犯辩护空间。律师认为,只要是共同犯罪,都有区分主从犯的空间,都应当进行从犯辩护走私犯意的发起人,走私流程的组织、指挥、策划、控制人,逃避海关监管的实行行为人,走私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可以归入主犯范畴。其他的走私活动参与人,如在主犯的组织、指挥、安排下参与走私活动者,提供帮助、辅助作用者,在走私活动中领取固定工资者一般属于从犯。

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初犯、偶犯

初犯由于是第一次犯罪,犯罪的习癖尚未养成,可改造性大;偶犯,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往往是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初犯、偶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初犯、偶犯,都可以酌定从轻量刑。

3.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走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立功

走私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坦白

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案后对犯罪情节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对于有坦白情节的,确定从宽的幅度,法院会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6.退赃、补税

退缴违法所得,或补缴偷逃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7.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可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8.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不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也可以对其宣告适用缓刑。

9.认罪认罚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结合案件情节轻重,可以获得相较于一般基准量刑幅度以下的减刑,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都可以认罪认罚。在实务中,越早认罪认罚的,获得量刑从宽幅度越大。

10.量刑辩护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9.10实施),律师结合具体的案情细节,尽力争取有利的量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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