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方式,责任如何界定?

2024/03/12 16:51:38 查看80次 来源:周庆律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而当涉及到金钱交易,尤其是借贷时,有一个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保证方式。然而,当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责任如何界定呢?《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答案。本文将结合案例,为您详细解读。

一、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大减少了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在理解这一规定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白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简单来说,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即需承担责任。在实践中,这两种保证方式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程度是不同的。

三、案例分析

谢某湧与朱某葆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来源: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1522日,朱某葆为资金周转向谢某湧借款30万元,谢某湧于当日向朱某葆转账。同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某葆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葆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作为保证人对朱某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谢某湧与朱某葆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朱某葆应归还谢某湧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谢某湧主张施某文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故判决朱某葆向谢某湧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仅对朱某葆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系对原《担保法》规则的重大修改,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本案适用保证制度新规则,准确认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法保障债权人、保证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四、如何应对新的法律规定

既然《民法典》明确了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合同视为一般保证合同,那么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

(一)明确约定: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选择一般保证,那么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如果选择连带保证,则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慎选择:在选择保证人时,债权人应考虑其偿债能力和信誉度。一般保证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相对较低,而连带保证则相对较高。因此,债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充分了解: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其内容,尤其是关于保证方式的部分。如有疑问或发现不符合自身利益的情况,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援助。

四)法律更新: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也会陆续出台。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应随时关注法律动态,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

针对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律师建议:

一)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减少未来可能的纠纷。

二)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遇到问题应尽早咨询律师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三)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等涉及到大额资金交易的主体,更应重视合同条款的细节,避免因小失大。

四)学习和了解《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的经济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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