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会出现?

2023/12/19 16:56:26 查看103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都知道征收拆迁涉及到巨大的利益,也牵扯到很多被征收人的生活问题,只要在征地拆迁中出现一点点的问题,那么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虽然国家针对征收已经出台了许多的相关法律,但仍有很多的被征收人认为自己拿到的征收补偿不合理。

其中,可能有一些是单纯的认为自己拿少了而非不合理,但也有一小部分是因为自己并没有参加征收过程导致征收补偿不合理。那么,为什么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会出现?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一、补偿方案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也就是说,征收部门把拟定好的补偿方案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另外还要征求公众的意见,且时间不能少于30日,此外还要将修改的具体情况予以公布。

此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除了要征求公众意见之外,相关部门也要在很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征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看到,法律赋予了我们被征收人知情权、听证权,相关部门就应该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另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房屋评估报告期限不宜太长

对于房屋评估机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可能会出现个别的地方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一、二年后才作出补偿决定。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反应主动维权,否则就很难保障自己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这种行为很显然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

对此,被征收人可在必要的时候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措施,然后让拆迁律师帮助自己,让征收方重新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三、征地批文时效期限是两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

“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是存在某些地方征收人员拿着五六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很明显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征收方想要再次征地的话,就应该向有权机关重新报批并不是拿着旧的征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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