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在拆迁时补偿权利人能变更吗?

2023/12/26 17:04:54 查看104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凡是公房拆迁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的,只有确定了补偿权利人,才能确定补偿的数额和补偿款的归属。权利人是指享有某种权利的自然人,那么,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呢?

公房是什么,两种公房有什么不同

我国目前现存的公房性质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 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

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

二者之间只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

在公房的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之间是房屋租赁的关系,使用权人实质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定期向所有权人缴纳房租。正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产生不同,才导致公房拆迁过程中所出现的拆迁权益纠纷。

受补偿对象即承租人如何确定与变更

通常意义上讲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是在实践中会有许多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情况,比如: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

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并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给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给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进行承租。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一遇到拆迁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拆迁补偿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整个家庭、亲人间出现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

以北京为例,这上述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由此不难看出,承租权只能依法变更,不能进行继承。所以,在出现上述情况时,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房租的实际缴纳人以及对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的承租人,从而确立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以上就是昌运律师整理的有关公房拆迁应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的相关事宜,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够对广大被拆迁人有所帮助。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时,昌运拆迁律师建议您聘请专业拆迁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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