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将全部合同扣留不给员工留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24/01/26 17:12:48 查看104次 来源:王成律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十六条之规定中“劳动合同”是否仅指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是否包括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其他协议文本;

在实务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时,不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其他协议文本。那么,其他合同文本是否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协议,以确定双方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竞业限制和保密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是因劳动关系衍生的,也是广义上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中的“劳动合同”应当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文本,还包括因劳动关系而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其他书面协议文本。

二、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文本如何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违法扣留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当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或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一旦劳动者通过这种方式维权,那么首先需要证明的一点就是劳动者与被仲裁方或被起诉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主要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缺失,给予了劳动者维权的极大阻碍。

用人单位以扣留劳动合同的方式阻碍劳动者维权的现象在实务中屡见不鲜,因为这种方式虽然违法,但是法律风险很低。因此,用人单位常常会用这样低风险的方式来阻碍劳动者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条款,当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该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需要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证据主要分为三部分: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文本的事实;劳动者因被扣留劳动合同文本产生的损害;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当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承担限期改正的责任,并且当该行为对于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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