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华人以其原中国公民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024/02/18 10:35:19 查看168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作为原告的外籍华人以其原中国公民身份向法院起诉被告债务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虽然原告是以中国公民的身份提起诉讼,但依然可以确定他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法定事由,原告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10条的规定,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彭某于2019年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2019)鄂0106民初70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载明的事实,2019年,原告彭某向武昌区法院起诉被告王某、王某某等,请求被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虽然彭某是以中国公民的身份提起诉讼,但依然可以确定他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彭某”。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法定事由,彭某于2019年诉讼中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王某认为彭某在2019年诉讼中提交了失效的身份信息,该次起诉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王某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17年8月16日出具的《借条》属于彭某、王某双方针对此前资金往来行为进行的结算,二审判决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无不当。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8月16日,王某及某乙公司向彭某出具借条载明:原欠彭某先生人民币1103850元整,现承诺归还100万元整期限延到2018年10月31日。根据借条约定的原文,案涉欠款应为1103850元。该借条后半句仅将欠款中的100万元的还款期限延长到2018年10月31日,并无将案涉欠款金额降低至100万元的意思表示。故王某关于借条上只承诺归还10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彭某提交了“某丙公司与彭某、彭某某往来款”清单,用以证明王**确认了应退还给彭达的投资款及彭某垫付贷款的金额共计863980.52元。还提交了2018年11月5日查询的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王某某向彭某借款25万元。对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王某均无异议。故案涉借条载明金额的真实性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二审判决认定王某应偿还彭某相关欠款并无不当。王某主张二审判决未审理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厘清债权债务,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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