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改嫁后其子女可单方面以改姓吗?若改姓了,另外一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2019/01/04 11:52:05 查看1116次 来源:李显诗律师

  2016年9月,陈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小某随母亲黄女士共同生活,陈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离异后,黄女士与王先生再婚,陈小某与继父相处融洽,黄女士将孩子改随继父姓王。陈某知情后,认为黄某擅自将孩子改姓,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李显诗律师(电话号码:15281826087)依据法律进行点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对于一方隐瞒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出现过因对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变。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黄某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改随继父,侵犯了陈某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陈某可要求公安机关或诉请法院予以更正恢复,但其不得因此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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