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19:25:30 查看110次 来源:吴中律师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或是其他原因直接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转移至其关联企业,这种转移行为是否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此外,关联企业并非同一用人单位,关联企业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对于劳动者来说,原公司与关联企业可能在工作地点、劳动条件、劳动纪律、休假福利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
而且劳动者从原公司到关联企业工作,这存在着两个法律行为,一是劳动者与原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二是劳动者与关联企业新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故劳动合同的转移不简单等同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转让劳动合同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经过三方主体协商一致。劳动者将其劳动关系从原公司转移到关联企业,有其自身的考量因素,或是岗位的提升,或是工资的变化,或是看重新单位的平台。在转移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劳动者、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三方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有表达自已真实意思的机会,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要入职新单位。
故在劳动关系转移的过程中,新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反复磋商,需要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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