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企业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吗?

2024/03/21 19:25:30 查看110次 来源:吴中律师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直接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转移至其关联企业,这种转移行为是否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劳动者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此外,关联企业并非同一用人单位关联企业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对劳动者来,原公司与关联企业可能在工作地点、劳动条件、劳动纪律、休假福利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

而且劳动者从原公司到关联企业工作,这存在两个法律行为,一是劳动者与原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二是劳动者与关联企业新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故劳动合同的转移不简单等同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转让劳动合同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经三方主体协商一致。劳动者将其劳动关系从原公司转移到关联企业,有其自身的考量因素,或是岗位的提升,或是工资的变化,或是看重新单位的平台。在转移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劳动者、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三方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有表达自已真实意思的机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入职新单位

故在劳动关系转移的过程中,新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反复磋商,需要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 三十八条 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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