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三期”期限评定的太短如何处理?

2024/03/26 09:17:35 查看479次 来源:李政律师


律师在代理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鉴定报告中的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结论短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最近我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鉴定之后,当事人对伤残等级鉴定基本没什么异议,但是对于工期限结论,自己认为鉴定结论给的过少,他是有一处腓总神经的损伤,而且做了手术,那么根据三期鉴定的标准最长可以给到365天,但是呢,鉴定机构只给了200多天,而且呢,他认为自己实际的误工期限比实际在长很多,这种情况律师应该如何处理呢?

这时我们在程序应该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那么我们说的是如果提异议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你怎么去写这个理由才更加充分,对我们的当事人更加有利呢,我认为应该注重两点,1、你要证明自己持续误工,那么这些呢可以通过你实际的情况,也可以通过你就诊的病例和相关的资料来确定你是持续误工的,2,你要看三期鉴定的规范,根据三期鉴定规范中,比如说有这一个原则,叫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什么意思呢?每一个鉴定虽然要根据鉴定的标准去进行评定,但是因为每个人受的伤,即使是同一个部位,但是因为个人体质后期的恢复康复治疗等各种因素,那么其整体的恢复时间损害程度可能不尽相同,那么这时每个人的误工期限也很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差异,那当然如果有其他可以证明你比现在鉴定报告中务工期限更长的证据,那一样你应该列举进去,把这异议书呢,写的更加充分,这样呢,对于法院来说。也更加容易采信你的意见,毕竟鉴定意见只是一个证据,并不是说最终法院必须按照鉴定意见去进行裁判的只要律师的意见更加贴合实际更加科学,法庭也会采信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