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被继承人名下宅基地,父母与子女间遗产分配案例

2024/03/28 17:14:42 查看24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女士诉称:我与三被告系祖孙关系。因发生交通事故,我的儿媳即三被告的母亲赵女士于2012年去世,我的儿子即三被告的父亲陈某鹏于同年2月去世。陈某鹏夫妻于2011年共同出资建成北京市平谷区S号房屋。现我与三被告因分配该遗产产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并进行实物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案诉争的房屋是我们与父母共同出资建造的,应当属于我们家庭的共同财产,另外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应当从遗产中予以扣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孙女士系陈某鹏之母,陈某鹏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陈某鹏夫妇共生育两女一子,由长至幼依次为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1983年12月10日,陈某鹏夫妇申请获得位于今北京市平谷区S号的宅基地一处,并于次年建成房屋。2010年,陈某鹏夫妇开始对该房屋进行翻建,并于次年10月入住新建成的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翻建房屋时,三被告均已参加工作,并对该房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出资。2012年2月陈某鹏、赵女士夫妇在事故中受伤去世,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款的分配事宜达成协议:原告从上述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赔偿款中共分得50000元,余款归三被告所有。

  后三被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分配问题再次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具体诉请如前所述。三被告持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三,陈某贤、孙女士夫妇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子陈某鹏、长女陈×3、次女陈×4、次子陈×5、三子陈×6.孙女士目前生活在福利院,因其患有疾病,陈×5等子女雇佣他人照顾其生活起居。

  经询,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表示其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不要求在本案中析出,由其三人另行协商解决。

  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存在争议,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为诉争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总价为168580元。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S号的农村宅院归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所有。

  二、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女士遗产(扣除其应分担的债务和费用)折款五千元。

  三、陈某鹏生前所欠张×借款二万元,由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负责偿还。

  房产律师点评

  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其死亡后依法有权继承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诉争房屋系陈某鹏夫妇与三被告共同出资建造,且双方均不能准确说明每个人的出资情况,故该房屋应视为陈某鹏夫妇与三被告的家庭共同财产,其中陈某鹏个人所占财产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陈某鹏夫妇因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其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由陈某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母亲孙女士、长女陈某洁、次女陈某聪、儿子陈某鑫共同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赵女士先于陈某鹏死亡,且其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故陈某鹏继承赵女士遗产的权利依法转移给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因陈某鹏生前所欠债务均系因翻建诉争房屋产生,故该两笔债务亦应作为陈某鹏夫妇及三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

  三被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析出其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因原告除了陈某鹏之外尚有陈×5等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三被告自身并无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而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将给双方生活带来不便,故法院认为对原告所得的遗产份额应以折价付款为宜。现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