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 15:36:21 查看47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在怀孕三个多月时回娘家养胎,某日早上八点半起床后在院子内突然被一条大狼狗咬伤右小腿形成贯通伤,伤后原告在家人陪同下到县中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开放性伤口Ⅲ级,进行注射狂犬疫苗、破作风等治疗。
在多位医生的建议下,为避免胎儿发育不正常,需终止妊娠,原告进行了引产手术并出现胎盘粘连、产后出血、中度贫血等问题。期间共支出原告支出门诊费2192.34元,住院费6127.88元(其中个人承担1986.84元,医保报销4141.04元)。
后经邻居辨认此狼狗系在该村租地养羊的被告毕某所饲养,原告亲属遂告知其所饲养的狼狗咬伤了原告,被告闻讯后一同来到事发地原告娘家,确认该狼狗确实是自己饲养的,当天拉走了该狼狗。
原告认为:被告未对自己饲养的大狼狗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放任其散养的大狼狗跑到原告居住的院子内将身怀有孕的原告咬伤,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怀孕后家人为后代良好发育考虑,不计成本购买大量高级补品进补和做产检,同时付出大量时间、精力服侍原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饲养的狗咬伤的人身损失:医疗费11621.93元,误工费2159.68元(134.98元×16天),护理费2159.6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380元(30元×46天),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48921.29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伤不是被告丢失的狗所咬的,被告的狗丢失2个多月,当时事发地有两只狗,原告家的狗也拴在其院子里,不知道是哪只狗咬伤原告。医疗费是原告自己终止妊娠所支出的,与本案无关。
双方经村委会调解后未果,不得已只能起诉至法院。
法院意见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引产确与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有因果关系,故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费中4141.04元已在医保中报销,该部分不属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门诊费2192.34元和住院费1986.84元。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结合住院情况,本院均支持13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结合出院医嘱,本院酌情支持营养期30天,支持每天20元。原告主张的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偏高,本院支持10000元,合计19588.66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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