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认定“夫妻关系”刺破“夫妻公司”面纱?

2024/03/29 15:37:27 查看47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一起做生意开个“夫妻店”也是很稀松平常的。做生意,就会有风险。有些人就会考虑,产生的这部分风险到时候是否可以让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呢?即可不可以通过认定“夫妻关系”来刺破“夫妻公司”的面纱呢?


以下案例可以解答这个疑惑。


基本案情


甲和乙曾经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9年离婚。


两人同为A公司股东且于2018年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与B公司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B公司货款。


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A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执行程序。B公司走投无路,以A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又以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院,以A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为由,要求甲和乙在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解读


甲和乙曾为夫妻关系,确有其事,但是该公司实质上是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不是一人公司。加之在本案中甲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进行了区分,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因此,B公司的诉讼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本案中,甲、乙二人同为甲公司的股东,按比例行使权利,享有权益。虽然说甲公司的出资来源与收益曾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个不能去说明甲、乙二人意思是同一的。


因此不能通过甲、乙二人的“夫妻关系”去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让甲乙双方在A公司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能否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以“夫妻关系”为判断要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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