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情况

2024/04/15 11:08:11 查看45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裁判要旨

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直播账号法律性质及归属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该规定,直播账号应该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因此,对于包括直播账号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尚无定论。对此,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所有权说,即直播账号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记录,是账号使用者付出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并且该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属于物权。

二是知识产权说,即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智力成果,是玩家通过智力劳动才创造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三是债权说,即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玩家通过协议建立的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本质是债权权利,不具有物权或知识产权属性。这种合同关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使用者提供各种网络功能,而使用者则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获得经济价值或者利益。

四是新型财产权说,该观点是对前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首先,物权属于绝对权、处分权,而虚拟财产的权利人要受到运营商、平台或合同的限制;物权变动具有公示性,而虚拟财产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性;一般的所有权具有永续性,而虚拟财产随时有可能因为权利人或运营商的行为而消失,不具有永续性。其次,债权说较好地反映了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特定关系,也能够合理解答虚拟财产的期限性问题,但仅凭借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就认定虚拟财产属债权性质在逻辑上不够严密,且混淆了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用户与虚拟财产间的支配关系。最后,知识产权通常具有创新性,而虚拟财产没有对创新性提出要求;知识产权由法律设定且都会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而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运营商不倒闭或网络环境存在,虚拟财产就会一直存在。因此,鉴于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都存在对虚拟财产定性的漏洞,故用一种新的财产权来界定虚拟财产就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更多地将直播账号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而且随着网络与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有关直播账号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主要涉及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纠纷、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纠纷、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纠纷等。笔者认为,上述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均从不同角度说明了虚拟财产所具有的某种特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能完全解释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问题,故笔者赞同新型财产权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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