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8 11:33:51 查看20次 来源:冯晓辉律师
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劳动者长期在特殊环境下工作容易因工生病,此行为系为公司创造极大的价值而致身体损害,在被认定职业病后可依照工伤标准赔偿。
01案件情况
张某于2016年12月正式入职A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7年8月9日A公司任命张某为生产技术副矿长,后张某因长期在矿厂工作导致肺部严重感染,2018年经贵州省铜仁人民医院诊断为“矽肺”,2019年被长沙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肺结核”,后于2019年3月29日,以农民工身份向湖南省职业病防治医院申请职业病认定,被认定为“矽肺(硅肺)二期”,
并且在2020年、2021年均被认定为“矽肺(硅肺)二期”。后A公司表示,张某是借调人员,应与原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由原公司B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B公司因经营问题,资金不足要求与张某调解,后经过多次仲裁委主持下调解完成。
02判决结果
B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35万元。
03争议焦点
因为根据贵州当地的政策,工伤认定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去职业病鉴定单位填表认定。因此本案系先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在仲裁阶段调解,该过程极大地缩短了时间成本,为张某职业病的治疗争取了时间;
职业病认定系全国性的,一旦认定,不会更改,然而张某并未以劳动者身份通过公司去申报认定职业病,因此公司方不认可。职业病认定机构需要张某以农民工身份认定职业病的机构的从业资格等,将导致工伤案件重复,且时间成本高。
04律师提醒
在面对公司拒绝为员工申报工伤,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其本质系大部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五险,导致一旦出现职业病的情况或者工伤的情况,公司需要赔偿大笔费用,由此公司经常采取拖延等方式逃避,此行为将导致员工的病情或者伤情因没钱治疗而加重,因此需要进行及时维权。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