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信措施不属实,证券公司违反尽调义务,报告严重失实须赔偿

2024/04/28 10:10:35 查看43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案情简介:

某租赁公司与某石化公司约定,石化公司将其所有的资产转让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出租给石化公司,石化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石化公司承诺支付租金的主要来源为其向某石油公司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以该应收账款向租赁公司提供了权利质押。后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对石化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及担保权益整体转让给某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融资,向租赁公司支付转让款。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针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载明,石化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亏损后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石油公司向证券公司复函否认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印章的真实性,刊登声明否认与石化公司有业务往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伪造了石油公司证照、印章办理融资租赁,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而诉中法院就石油公司应付账款核实发现,证券公司存在没有核对合同编号、没有实地走访、没有核实受访人员身份等违反基础性尽职调查义务的问题。应收账款为石化公司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收益的重要保障,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与调查事项重要性不相匹配,调查所得的信息不足以使证券公司确信应收账款及其质押事实的真实性,证券公司没有对基础资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该行为与投资者的亏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赔偿全部本金400万元及收益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中管理人没有进行基础性尽职调查工作,严重违反了尽职调查义务,法院判令管理人不仅承担投资者的全部本金损失,还要承担收益损失。认真、全面尽职调查是金融理财类产品管理人的重要义务,调查的程度应当达到使管理人有合理理由确信投资文件、宣传资料等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果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出现完全无法兑付的风险,此时,管理人应当因违约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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