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该不该发、该发多少、该何时发?房山法院发布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2024/05/05 11:41:39 查看15次 来源:周晨律师

提成该不该发、该发多少、该何时发?4月26日,房山法院发布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停业导致客户退款,员工无需返还提成

【案情回顾】

赵某在北京某公司负责采编、推荐出版等工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奖金提成。后该公司停业,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30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赵某提成工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 2020 年 10 月的提成工资。

公司主张不应支付提成,称提成是根据完成业绩情况发放,如果没有为客户完成相应的发表或出版业务,公司需要为客户退款,已经发放的提成需要退回。因客户存在退款费用,故公司从赵某的待付提成中扣除了 2020 年 10 月的提成工资。

【法院判决】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客户退款后提成是否要返还,应当看是否满足双方约定或有效适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提成退还条件。

本案中,针对客户退款后需要返还提成款的情况,赵某和公司并未有过约定或执行,且公司停业以后,客户服务因公司停业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完成,在没有证据显示退款原因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已尽责提供了部分劳动情况下,应视为提成款支付条件成就,相应款项不应克扣或退还。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关于离职后退款不发放或者退还提成的诉求,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过提成退还条件,且相应退款事由原因并不在于劳动者的话,则公司要求劳动者退还提成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应当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赵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提成属于工资范畴,受法律保护,赵某已经付出了大量劳动、时间及费用,获取与其付出相应的劳动报酬,合法合规。用人单位以客户退款为由不予发放提成,客户退款系用人单位经营问题所致,与劳动者无关。用人单位擅自扣除提成,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内容相冲突,限制了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法院在此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合法、严谨、人性化的提成制度和管理制度,既能便于公司管理,又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案例二:“行规”约定不计提成,员工索取佣金无据

【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期间,王某为公司领导介绍的两套房源办理了销售手续。随后,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上述两套房屋的佣金。

公司则认为,按照公司惯例和行规,公司领导介绍的房源不应计算佣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公司提交了王某的同事张某等人的声明及张某的房屋成交合同、结佣明细表、工资表、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张某和陈某在声明中均表示客户为公司领导关系介绍无任何佣金,销售带看介绍和签约流程仅是帮忙。张某等人的结佣明细表和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张某曾经办的公司领导介绍房源,未曾计算提成。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对领导介绍的房源应支付佣金的制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已经形成销售惯例和“行规”,对领导介绍的客源房屋不予提佣,并提供了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书面说明以及结佣明细表、工资表、工资支付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上述证据中反映出同时期公司的其他销售人员,经办属于领导介绍房源的,并未提取和支付佣金。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对领导介绍的房源应支付佣金的制度。对王某要求支付涉案两套房屋佣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对于领导介绍的客源房屋是否应纳入提佣范围各执一词。此时,劳动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对领导介绍的客源房屋予以提佣的规章制度。公司主张依据“行业惯例”不应提佣,且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领导介绍的客源房屋不予提佣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故对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需要提示的是,制定提成的发放规则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企业针对提成制定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能有效减少双方争议的产生。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将提成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条件、提成公式等约定固定下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案例三:未约定提成支付条件,不应拒付未回款提成

【案情回顾】

金某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职业顾问。期间,公司工作群中发布喜报,显示金某开单房屋两套。后金某被公司辞退,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两套开单房屋提成。

庭审中,公司不同意支付金某提成,认为开单喜报中的两套房屋需由开发商统一结算回款后,再由公司与金某结算提成,目前开发商并未回款,故不符合支付提成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金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房产买卖的经纪业务需收齐佣金,房产过户且无纠纷可计算业绩,房产租赁业务需收齐佣金,房屋交付且无纠纷可计算业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明确约定收齐佣金,房屋过户且无纠纷作为提成结算条件,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提成支付需以案外人与公司结算回款完成为条件。故在涉案业绩已促成的情况,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未过户、有纠纷等提成条件未成就情形时,应认定提成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法院不予采纳公司不予支付的意见,公司应向金某支付全额提成。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金某提成 4 万元。该结果亦经二审法院维持。

【法官释法】

实践中,就提成是否满足支付条件,用人单位通常会以销售未回款等原因进行抗辩,此时,法院需要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对此存在约定。如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存在明确约定,以案外人回款作为提成发放条件。该约定经双方协商或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劳动者,相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予遵守。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以销售未回款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应注意的是,即使存在有效约定,以案外人回款作为提成发放条件,如公司故意不行使到期债权等不正当地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支付条件成就,仍应足额支付劳动者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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