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损失赔偿怎么办?

2024/05/07 15:15:46 查看2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06年,自然人甲未经规划审批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成厂房一间。2014年5月,县规划局对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甲未经规划行政许可,擅自在集体土地上搭建厂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三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逾期不履行决定,将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并组织强制拆除。甲不服县规划局的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认为涉案厂房确属违法建筑,依法维持了县规划局的决定。甲申请行政复议的当天,县政府控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报告,载明: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甲在第二天8:00之前自行无偿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自行拆除,县规划局、县控建拆违办将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因甲未按期履行拆除义务,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于报告发布第二日上午对甲的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强制拆除行为程序重大违法,遂确认该行为违法。但在赔偿问题上,就是否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损失进行赔偿产生分歧。

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时,当事人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甲说:不应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赔偿予以救济。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被损害利益的合法性是当事人赔偿诉求得到支持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应予保护的范围的,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诉求不应支持。

乙说:应予赔偿

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也存在合法利益保护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步骤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依法行政赔偿。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所要实现的共同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区别于针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法不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即使面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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