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年度,新的劳动用工周期,企业应注意哪些劳动用工事项?

2019/02/19 14:13:56 查看1050次 来源: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按规定录用新员工面临什么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条文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此倒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应做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上岗”。

  与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该注意什么?

  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的,如企业继续用工的,应当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同样面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员工入职需要资料风险排查吗?

  企业新招用员工,应要求新员工提供上一家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排查该员工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员工离职时,要办理哪些手续?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员工,企业应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实务中,该情况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为劳动者已经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因无法提供上一家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入职手续造成的失业损失。

  最后,不管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离职的员工,还是劳动合同到期不予续签的员工,建议企业均要与其签订离职协议,对工资、加班费、年休假、经济补偿等事项进行结算,确认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企业应通知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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