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东资格?

2019/03/04 17:38:14 查看1414次 来源:张莉萍律师

  股权保护水平是检验一国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而保护股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明辨谁是公司股东。我国近年来争股夺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尤甚。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既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扑朔迷离,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本文重点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一、源泉证据(基础证据)

  就是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1.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源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股东依靠自己的出资行为而原始取得股权的证据,既包括创始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认缴和/或实缴出资的证据,也包括创始股东之外的新来股东在增资扩股时认缴和/或实缴出资的证据。源泉证据既包括冠以“岀资证明书”的书证,也包括能够证明股东认缴和/或实缴出资的各类证据,如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协议、股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中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约定,以及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后公司出具的确认其已收到股东股权投资款的收据、股东向公司银行账号汇款后银行出具的汇款回单等各类相

  2.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系指股东从他人之手继受取得(传来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国有股权划拨决定等。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在其成立后向原始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且要对继受取得股权的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推定证据(效力证据)

  法律推定公司知晓自己的股东身份的推定证据就是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在册股东可据此向公司主张股权。依法取得股权但尚未注册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把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载人股东名册。还广泛地表现在公司向股东发送的参加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受领公司分配的股利的通知等。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对抗证据(公示信息)

  对抗证据(公示信息)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注册资本。

  (5)公司类型。

  (6)经营范围。

  (7)营业期限。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