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细致解读(二)

2019/03/22 09:15:52 查看1399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细致解读(二)

  导读: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于2018年5月23日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对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的草案都进行了讨论你,在综合考虑了各方所提的意见之后,为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的征收或拆迁都进行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征收或被拆迁人的利益。

  一、征地补偿由片区综合地价确定

  《修正案》(草案)中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市区的自身经济情况制定并公布区片区综合地价,且制定片区价格时要综合考虑原有土地用途、土地产值及当地的物价水平等。

  二、明确土地征收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

  三、注重保护耕地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草案可知,国家开始注重保护耕地,禁止耕地私自占用与买卖。各地虽然享有征收土地的权力,但是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的数量不得少于原有的耕地的数量,且耕地的质量也不得降低。且该草案还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实行“占多少,补多少”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避免各地政府私自滥用权力损害我国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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