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搜集的证据

2019/04/08 17:21:32 查看1115次 来源:李江华律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8条之规定,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那么,职工及其亲属究竟应当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构成工伤以及应当享受怎样的工伤待遇呢?以下三方面证据是必须收集并掌握的:

  一、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就无所谓工伤。因此,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以该劳动合同为凭。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可以搜集以下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搜集构成工伤的证据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搜集与工伤待遇相关的证据

  1、医疗费。包括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

  2、误工费。如纳税收入证明、工资条等。

  3、护理费。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证明。

  4、残疾赔偿金。员工自己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要出具鉴定费的发票。鉴定后要求支付相应等级的伤残赔偿金的,要出具鉴定结论。

  5、残疾辅助器具费。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材料,以及购买这些辅助器具的正规发票。

  6、丧葬补助金。提供火化费用的票据,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般应提交治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等。

  8、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出具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且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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