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逾期了赔偿应该怎样主张?

2019/04/09 14:40:46 查看1042次 来源: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民事纠纷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最大原因就是开发商逾期了,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应该怎么主张赔偿呢?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逾期了赔偿应该怎样主张?

  1、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若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的,属于继续性债权,应对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对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办证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便逾期办证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未获法院支持,买受人仍然可以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办证义务。

  2、对迟延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统一计算的原则: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基于合同之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从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买受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随即发生,购房人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普通诉讼时效统一计算。

  3、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分段计算: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应分段计算,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约定的延期通知办证违约金系按日计算,则房地产公司应在逾期通知办证的第一天起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他依此类推,已过时效的,不予保护。

  4、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自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出卖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的,买受人从前述30日届满的第二日起,即应当知道其合法权利被侵害,因此买受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约定届满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逾期了该怎么主张赔偿?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备注: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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