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承担规定?

2019/04/10 14:41:22 查看2439次 来源: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承担?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对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承担规定?起诉中遇到的问题:

  1、实际施工人有选择权,可只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同样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4、提供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并非是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的,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承担规定?有关判决内容的问题:

  1、 因发包人尚未结算,虽不能证明发包人不欠承包人工程款,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工程款属于整个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范围,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全部工程款范围内对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其性质并非代位权,而是基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定债权。

  法律依据: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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