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

2019/04/23 16:41:02 查看1860次 来源:陈迪律师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在变动就业地区后进行转移以及死亡时作为遗产继承。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社会保险法》并未规定该待遇的具体标准和金额。

  由于社会保险实行各地统筹,以上待遇的支付标准和具体金额需要按照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统筹地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来执行。

  以武汉市为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规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放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放: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放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现假设某个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于2018年因病死亡,根据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武汉市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7992元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为5666元,那么其遗属可以领取的丧葬补助金=5666*3=16998元;一次性抚恤金=5666*10=56660元;然后再加上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就是遗属可以领取的相应待遇。

  特别说明: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以上结论根据2019年4月23日前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得出,如之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不同的规定,以上结论或需要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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