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构成受贿罪吗? 】

2019/04/28 17:22:02 查看1481次 来源:吴敏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构成受贿罪吗?

  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受贿的故意,退还或上交的及时性。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受贿罪的故意,但客观上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并及时退还或上交,不构成受贿罪。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请拖人给付的财物,但请托人强行将财物留下,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

  2、在请托人给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内心拒绝,但基于某种原因,不能做出拒绝表示,或者做出拒绝表示不合适,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3、请拖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暗地里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支配的场所,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发现退还或上交的;

  4、请拖人将数额较大的伪装成价值微薄的小礼品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为是小礼品便接收,事后发现及时退还或上交的。

  关于退还或上交的及时性,要综合案件进行判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概念。从知道收受请拖人的财物到退还或上交时间间隔长短,是客观原因如有病不能及时退还,或出差不能及时退还,或发现较晚不能及时退还;还是主观上不愿意还。

  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实际索取、收爱他人财物的,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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