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以及刑事证据之鉴定意见

2019/05/05 19:05:06 查看1396次 来源:侯海英律师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其本质上是具有民事诉讼特征的经济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01

  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其他合理费用。

  02

  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03

  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除了可以主张前两项的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04

  协议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前三项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证据之鉴定意见

  在刑事案件当中,为解决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而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如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是由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所以鉴定意见仅是证据材料,它须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进而来确定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1.法医病理鉴定;

  2.法医临床鉴定;

  3.法医精神病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

  5.法医毒物鉴定;

  6.司法会计鉴定;

  7.文书司法鉴定;

  8.痕迹司法鉴定;

  9.微量物证鉴定;

  10.计算机司法鉴定;

  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它是对于案件事实所做的一种陈述。

  鉴定人出庭制度: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确立了证据排除规则,未出庭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对鉴定意见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某一鉴定材料是否真实称为鉴真,对鉴定检材的来源需要进行辨认,对该证据材料的保管链条完整性予以证明,排除合理怀疑,必须保证检材来源的真实性。所以鉴真需要证明证据具有证明能力,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如果该实物证据一旦无法确定其真实性,那么它不能作为合格的检材进行鉴定。如果某一检材的来源不明,则该鉴定意见存在疑问,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必须要保证鉴定检材的来源真实性、同一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属于强制性的排除规则。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八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