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江边行走玩手机坠江溺亡 父母起诉索赔

2017/01/19 15:05:17 查看553次 来源:王林律师

2014 年 7 月,南充市蓬安县男子罗某(化名)带着7岁的表弟王某(化名)前往嘉陵江边乘凉期间,王某低头玩手机,不慎失足掉入江中溺亡。随后,王某父母向蓬安县法院起诉,要求景区管理局承担60%责任,罗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局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赔偿 15 万余元;罗某作为临时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

河边行走

表弟玩手机失足溺亡

2014年7月的一天,吃过晚饭后的罗某欲前往嘉陵江边乘凉,7岁的表弟王某要求同去。在到达江边景区后,罗天遇见一同学,两人便开始聊天。此时,王某向罗某索要了手机,一边玩耍游戏一边朝前走,罗某与同学则紧跟在王某身后一米左右。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只顾着玩手机的王某,并没有发现自己已经走到了铁链防护处,被铁链绊倒掉入江中。不幸地是,当时天色已晚,过往的行人少,且无人善水性。蓬安县公安局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施救,直到第二天打捞上来了王某的尸体。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王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景区管理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罗某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哥哥是临时监护应担责

日前,蓬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临江河段属于危险路段,景区内临江河段应具有合理的防护功能,并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而王某掉入江中的路段处,铁链因年久失修,掉在了地上,无法起到最基本的防护作用,因此,景区管理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事发段景区并未安排人员值班巡逻,也没有专职的水上突发救援人员,在事发后未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故对王某的死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事发时,罗某已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带领7岁的王某外出玩耍时,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然而,在玩耍的过程中,罗某仅是将手机交由王某玩耍,并放任其一边玩游戏一边走路,致使王某未能注意到身边的危险,从而掉入江中。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罗某具有主观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介于原告与罗某的亲属关系,且原告请求罗某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罗某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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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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