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辩护律师张涛:销售假药非法盈利近400万?选对律师就是自由

2019/05/07 13:22:24 查看9678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马某在租赁房屋,购置桌椅、电话等用品,雇佣被告人吕某、宋某、隋某、李某等多人以电话推销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药品。涉及受害者多达六百余人,被告人马某、吕某、宋某、隋某、李某虚构自己姓名及药品功效,冒用“中华医药网”工作人员名义销售药品货值达3082066元,期间,被告人马某向被告人杜某购进药品货值412690元,案发后依法查扣未销售的药品货值近400万元。经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某、杜某、吕某、宋某、隋某所销售的67种药品全部以假药论处。

  【张涛律师评析】

  生产、销售假药是说,生成出来的药是不被允许的,是不符合要求的,造成的后果足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满足法律规定要件就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

  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销售假药构成刑事犯罪的,量刑的标准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基准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找杭州张涛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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