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房产公司员工一房二卖引发的损失赔偿纠纷

2019/05/10 17:32:34 查看1226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L房地产公司起诉称: 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被告一直在我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2017年8月3日,被告在明知XX花园楼9栋805号房屋已卖的情况下,帮另一客户刷卡付款,造成“一房二卖”的事实,使得我公司对客户严重违约,我公司因此遭受合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达14147.01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我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4147.0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女士答辩称:原告对“一房二卖”的定义理解错误,“一房二卖”是指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后将本已预售给购房者的房子卖给第三方从而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情况。本案XX花园楼9栋805号并没有二次销售,而我的客户也已经认购了8栋803号房屋,所谓的“一房二卖”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我只是原告雇请的一名普通员工,关于房子买卖的所有问题必须经过上级拍板,我无权一房多卖,也造成不了事实,仅录入系统就过不了关。我收定金前已请示过主管,主管无异议,造成后来的误会是公司管理上的问题。我没有主观故意行为,且事后积极配合公司协调并得到了解决,且正式签订了合同,并无任何后果和损失。原告所要求的既得利益损失不知道是如何算出来的,原告需出具损失证据。

  三、法院查明

  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在原告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2017年8月3日上午11:56分,被告在知晓XX花园楼二单元805号住房已被预订的情况下(2017年8月3日上午11:32分有客户先付款),仍帮另一客户刷卡付款进行预订。原告发现后,被告积极协助原告与客户沟通,后客户在双方沟通协调下更换了其他房源。之后原告以被告违反规定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一房二卖”的事实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L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案被告在房源已被他人预订的情况下仍接受客户付款预订,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其事后积极配合原告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并得到了有效处理。原告提供的代理费结算表、认购协议书、营销代理合同等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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