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关于法定医疗期、病假工资。 公司放工人长假,应该发放生活费吗?

2019/05/11 11:05:24 查看1188次 来源:边学亮律师

  关于法定医疗期、病假工资

  医疗期的期限:

  实际工作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 3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 6个月

  实际工作10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 6个月

  5-10年的 9个月

  10-15年的 12个月

  15-20年的 18个月

  20年以上的 24个月

  医疗期的工资:

  工龄 平时工资的百分比

  病假6个月以内的 工龄2年以下的 60%

  2-4年的 70%

  4-6年的 80%

  6-8年的 90%

  8年以上的 100%

  病假6个月以上的 1年以下的 40%

  1-3年的 50%

  3年以上的 60%

  医疗期工资,由单位支付。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要工资。

  公司放工人长假,应该发放生活费吗?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 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工厂停工,工人放假的,应当支付工人生活费,一天5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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