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2019/05/17 10:34:12 查看1249次 来源:蒋丽律师

  债权人最痛恨的莫过于债务人到期不还债,但是假定担保人愿意实行担保义务那么还能保证利益不受损。那么债务担保人不承担义务怎样办呢?

  一、债务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1、按商定承担保证份额

  根据《担保法》第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依照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义务,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义务,债权人能够央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义务,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安部债权完成的义务。”

  不论担保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只需有商定,就必需依照商定的份额承担担保义务。

  2、普通保证义务

  普通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实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

  由《担保法》第十七条可知,普通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葛未经审问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富依法强迫执行仍不能实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承担保证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则的权益:债务人住所变卦,致使债权人央求其实行债务发作严重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方式放弃前款规则的权益的。

  也就是说除非因债务人的缘由招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央求权,否则债权人在央求债务人还债之前不能央求保证人还债。

  3、担保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则:“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伤赔偿金和完成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义务。”

  由此可知,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主要依托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商定,没有商定的默许为法律规则的范围。

  4、债权转移后的担保义务

  债权转移就意味着担保人需求承担义务的对象发作变化,因而《担保法》作出了规则:“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义务。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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