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收藏版:工伤之后,最大限度保障权益的10条指引--成都工伤合同纠纷罗律师

2019/05/18 15:22:03 查看1012次 来源:罗薇律师

  2019收藏版:工伤之后,最大限度保障权益的10条指引

  一些劳动密集型民企,往往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懂工伤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生工伤,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和工伤者权益都受损。本文将相关要点作详细说明,提示劳动者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权益。

  一、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据,除了劳动合同,以下也是重要的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对工伤事实进行取证。为了防止工伤事实被否认,建议做好如下取证工作:

  (一)最常见的是报警。尤其是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这一点极其重要。当然,即使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报警也较有意义,一旦个别企业否认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的事实,则报警回执有很强的证明作用。

  (二)录音录像。固化现场及事实的证据。

  (三)保留就医的相关凭证。

  三、补缴工伤保险,降低无法获赔的风险。

  对的,你没看错,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要求单位立即补缴,则此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万一单位无力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时,劳动者仍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部分的赔偿。

  四、督促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以免增加单位的赔付成本而累及工伤职工本人。

  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需在一个月内申请认定,这一点很重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又根据该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需注意的是“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也即如果单位无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可先行申请延期。

  五、如单位未进行工伤认定,则职工一方必须需在一年内申请认定。

  如未在期限内进行工伤认定,则无法认定工伤,只能通过人身损害的方式主张权利,赔付标准、比例均于劳动者不利(当然,各地也有一些不同的标准,比如广州中院就规定,在没有工伤认定书的情况下,如果单位不否认该工伤事实的,可以按工伤的标准处理),且也受时效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而言,工伤认定的时间是60天,事实清楚的,可在15天内作出认定。

  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在认定为工伤之后,就需要对工伤问题处理,尤其涉及赔偿的问题时,赔偿费用的数额根据工伤等级以及相关的赔偿项目进行计算。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七、与单位协商或向调解组织要求调解。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付进行协商,如未能协商一致时,向调解组织要求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各地现在也有一些新型的其他调解组织。

  同时,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行政帮助。

  八、向裁判机构要求依法裁判。

  (一)有些地方,可在仲裁立案时即申请先行调解。

  比如广州市总工会与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于工伤案件的调解,有非常大的帮助作用。笔者作为调解员,调解了数个工伤案件,其中一个印象特别深刻,员工在前一天申请仲裁并要求先行解调,仲裁委考虑到员工从外省过来,第二天即组织调解,并于当天调解成功,且也达到了劳动者的期望,大大节约了时效成本和诉讼成本。

  (二)正式的一裁二审,确定权利义务。

  相比于先行的调解,程序较多,时间及诉讼成本均极大,且诉讼风险及不能获得赔付的风险均有。

  九、向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会等寻求帮助。

  发生了工伤后,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维权,如遇到某些“包打赢”的黑律师,则可能不但没有获得赔偿,反而还会被骗取高额费用。事实上,各地均有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工会组织,可寻求相应的帮助,而相应的法律援助均是免费的。比如笔者所在的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只要是发生了工伤且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均可获得所指派的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

  在广州发生工伤的,如有需求者,也可电邮笔者,由笔者协助转相关部门处理。

  十、其他一些可以考虑的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载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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