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一哥”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200亿!祸不及家人?

2019/05/21 21:04:04 查看1005次 来源:许琦翔律师

  2017年,“私募一哥”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获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违法所得90亿元。

  时隔两年多徐翔案又起波澜,徐翔的妻子应莹请求与徐翔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的合法财产,那么110亿与90亿如何执行,是否会涉及应莹的财产?

  徐翔在经历了2007-2008年A股的一波大牛市后,于2009年12月7日,在上海成立了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实收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泽熙投资管理资金规模将近200亿元,“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巅峰榜”中,泽熙投资以平均217.54%收益率位居股票型阳光私募之首。

  在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获刑, 往往会给家庭带来极大的影响。

  如果夫妻一方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吗?

  1.罚金

  涉及到刑事犯罪判处罚金,应当是谁犯罪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可见,罚金是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是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该笔巨额罚金的执行只限于徐翔的个人合法财产,应莹是不需要替他支付罚金的。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此,夫妻双方名下合法的财产则不在违法所得的讨论范围之内。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因此,没收财产的范围不但仅限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且,对于犯罪分子配偶的财产不得没收,还应当保留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如果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的话,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承担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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