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析

2019/06/05 00:05:38 查看1251次 来源:刘华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补充正规金融贷款的一种方式。近几年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更是逐年攀升。然而,在我国这个人情社会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很多都并没有直接的借据、借条、欠条等,加之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转账方式也随之多样化,因此,自然人之间只有转账凭证,并无借条、欠条等情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这给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加大了难度。

  笔者认为,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案件,其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在审查借款合同时,均需要查明以下问题:1)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2)借贷行为已经实际发生;3)履行期限已届满;4)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在实际审理中,3)和4)在争议双方一般并不存在争议;容易出现争议的主要在1)和2),即借贷合意的审查和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七条列明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在原告出示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这时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被告应当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该转款凭证并非原告所诉其借款,而是之前一些经济往来中的款项。但是被告的举证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才能再次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上述的第十七条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被告主张案涉转款凭证系双方之前往来的款项,相当于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对于该主张,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作出合理的解释。即被告的证明程度应达到动摇法官内心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内心确信,其举证责任应达到使得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即可。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此转款凭证就是被告向其借款,原告给被告的转账记录,原告应更进一步的提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以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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