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过错赔偿”

2019/06/26 12:04:28 查看1088次 来源:朱晓玲律师

  一、婚姻法中的“过错赔偿”是怎么回事?

  1、法律对“过错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上述四种情形的含义是什么?

  “重婚”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二、谁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只有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三、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3、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协议离婚后,能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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