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未完工,如何计算工程款?

2019/06/28 15:50:13 查看1442次 来源:吴敏律师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发包单位为控制成本,常选择固定总价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完工。对于承包人而言,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物力。对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结算相应的工程款。那么如何计算工程款,要结合造成工程未完工的原因,以及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综合考虑。

  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同时,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未完工,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工程款据实结算。

  3、确定所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

  相关法律依据:

  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北京市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固定总价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是常用的一种价款约定方式,有其一定的优势,结算方便,宜于发包人控制成本。适用于工程量小、工期短、合同总价低、风险小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固定总价合同从整体上看承包人承担风险较大。对于工程量大、工期长等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宜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约定明确,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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