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后,女方“翻供”承认自愿构成何罪?

2019/07/03 14:39:07 查看1379次 来源:江珍来律师

  被“强奸”后,女方“翻供”承认自愿构成何罪?

  基本案情:

  A女子被B男子强奸后,A报警将B男子刑事拘留。后来B男子的家属C找到A女子,给予A十万元并要求A去公安机关翻供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A翻供之后,公安机关将A刑事拘留,将C也刑事拘留。

  江律师分析:

  关于A。首先,A报案时公安机关已经收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A被强奸是事实,(不是自愿的)。其次。A翻供是自愿的,那么构成了什么罪名呢。江律师认为A此时构成包庇罪。所谓的包庇罪(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A明知道B实施性侵了自己(犯罪行为)而向公安机关翻供提供虚假的证词。所以A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包庇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C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江律师认为C也要承担妨害作证的刑事责任。所谓的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案中的C用钱指使A在公安机关中做伪证。所以C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B,虽然女方后来翻供,但是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强奸罪,所以,依旧会对B判处强奸罪。

  当然,如果A根本没有被B强奸,但是A虚假报案,谎称B对其实施强奸的话,那么A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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