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达规则的特征及原则有哪些?

2019/07/04 14:47:43 查看1127次 来源:蒋丽律师

  仲裁送达是指仲裁机构将相关仲裁材料送交给仲裁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仲裁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裁决书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等。送达一方面联系着仲裁程序各环节以及各方的仲裁行为 ,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仲裁过程。所以,送达是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和保障,送达方式及其效力的确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仲裁委的文书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送达方式作出规定 ,各地仲裁委的规则差距也较大,但是随着科技和通讯方式的发展,“视为送达”规则逐渐被各个仲裁机构关注并认可。

  一、仲裁送达规则的特征

  仲裁送达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则不同。诉讼是国家行使公权力解决争议,故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是法定的,法院及诉讼参与人均需遵守,否则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仲裁是民间团体接受当事人的权利让渡采取的私权力方式解决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法律未对仲裁文件的通知方式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把这一问题交由当事人约定。

  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对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当事人既可通过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对通知方式作出约定,亦可在协议中直接约定具体的送达方式。

  二、仲裁送达规则的两项基本原则

  1、正当程序性。

  仲裁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应当受到程序正义的约束。仲裁中能否采用某种送达方式,首先要看这种送达方式是否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当事人能够获知相关的仲裁信息,这是对送达方式的底线要求。具体而言 ,就是采用的送达方式必须能够提供送达记录,这既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能证明仲裁机构送达行为的有效性。

  2、能够体现仲裁的优势。

  根据上述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可以看出,仲裁中的送达方式应当能够凸显仲裁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发挥仲裁意思自治、保密、快捷、经济、灵活等优势,提高仲裁效率,使当事人能以最少的投入获得对争议及时、妥当的解决。所以,仲裁中的送达方式应当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仲裁的优势,给当事人最充分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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