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4 20:45:37 查看1234次 来源:方倡律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SS诉被告Q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SS的委托,指派方倡律师作为SS的代理人,现就被告书写的自愿书和2010年3月30 的“离婚协议”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自愿书实质上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附以离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应生效。
被告在自愿书中写明“如果离婚,房子等均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已于2010年3月31日离婚,自愿书生效的条件已经成就,该自愿书已生效,故此,房产应归原告所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是协议离婚成功,那么,为离婚而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依法生效。原被告以离婚为条件事先对房产归属进行了约定,且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故此被告签订的自愿书和2010年3月30 的“离婚协议”依法生效,涉案房产应归原告所有。
再次,自愿书和2010年3月30 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被告为了离婚与原告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认为是在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是在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相反,被告连续两次签订了表明将房产归原告所有的协议,更能说明被告是自愿的,也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使被告认为是胁迫签订的,但被告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显然被告认为是胁迫的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被告书写的自愿书和“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生效,涉案房产应归原告所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方倡律师
201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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